| 上街区商务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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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3 10:38 文章来源:上街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上街区商务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制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当事人能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当事人积极改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不积极改正的;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当事人积极改正,但不能挽回全部损失和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不积极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拒不改正的。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溯源制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所填制的《随附单》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造成流入市场的大量酒类商品无法追溯其根源,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3)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态度恶劣,阻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五、违反酒类流通管理索证制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索取证件不齐全,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索取证件,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索取证件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索取证件,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3)未按规定索取证件,态度恶劣,阻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六、未按要求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立台帐不齐全、不规范,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建立台帐,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建立台帐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3)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态度恶劣,阻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七、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酒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未贴标销售散装酒,销售数额较大。
(2)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或标明符合要求的标识,数额较大。
罚款基准:处6000元以下罚款。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未贴标销售散装酒,阻挠执法的。
(2)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或标明符合要求的标识,阻挠执法的。
罚款基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导致质量问题,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6000元以下罚款。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造成事故发生或恶劣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两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3)两次以上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十、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20元以下,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20元以上、50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50元以上、200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200元以上、500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批发、零售、储运非法酒类商品,金额500元以上。
罚款基准: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能如实提供情况,或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情节严重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能如实提供情况,或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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